【仕邦】单身人士、电话号有5、年龄太大都不要......这是就业歧视

2022年09月16日 5145次浏览
近日,杭州一名网友在应聘人事岗位时,因单身而被HR婉拒。但公司的回应也是让人哭笑不得,公司回应称:是考虑到人事的岗位需要稳定性,不是所有岗位都有这个要求。该公司的回应事后也迅速冲上了热搜,引起网友广泛的讨论。

不少网友表示,这公司的回应根本就是招聘歧视的问题。
但事实上在如今的就业环境中,还是经常会看到一些奇葩的招聘要求,例如:不适合“XX省人”、“电话号不能有5”、“仅限男性”、“年龄太大不要”等等,以上这些要求都可以统称为“就业歧视”,那大家知道就业歧视是怎么界定的吗?遇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解决?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01、什么是就业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即:
• 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 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简单来说,就业歧视一般是指企业在招聘中以性别、年龄、学历、地域等一些与工作性质无关的因素来区别对待应聘者。
02、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有何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职业规划、性格特点等应该告知公司,但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
2.《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6.《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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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就业歧视如何维护个人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婚姻生育、恋爱情况等都不属于“直接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过度解读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就业歧视”也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中提到:“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对公平就业的重视,相信在国家不断完善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行为,也可以让广大的劳动者拥有更多更公平的就业机会。